資遣員工的3個關鍵注意事項

資遣員工,你做對了嗎

雇主解僱或資遣勞工時,有幾個常常需要留意或注意的事項。

請確定解僱或資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

為了保障勞工,目前認為除了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外,雇主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事由下才可以解僱或資遣勞工。最常見的法定事由規定在勞基法的第11條跟第12條。

勞基法第11條規定了5款雇主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,分別是「歇業或轉讓時」、「虧損或業務緊縮」、「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」、「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」、「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」。雇主依據這些事由資遣員工的話,必須要給付員工資遣費,還要給與預告期間。此外,這也是屬於就業保險法規定的「非自願離職」,因此雇主也需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員工,並向主管機關為資遣通報。

勞基法第12條也規定6款雇主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,具體的內容則為:一、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二、對於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四、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五、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,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雇主受有損害者。六、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。但這6款事由與第11條不同的是,雇主「不」需要給付資遣費,也「無需」給與預告期間,更不需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。

⚠️拜託至少看一下法條的規定,不要再用哪種莫須有的東西作為終止契約的依據了。

實際上的狀況跟你的法律依據有相符嗎

不是找到法定的事由就當然可以解僱或資遣,還需要能夠證明實際上的狀況與法定的事由相符。舉例來說,許多雇主經常以不能勝任工作來資遣勞工,但上了法院之後,卻連員工哪裡不能勝任卻都說不出個所以然來。

此外,實務上也會要求必須要符合一些法條看不出來的要件。例如,最高法院曾指出雇主以「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」終止契約時,必須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勞工之各種手段後,仍無法改善情況下,始得終止勞動契約,以符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,並不是只要一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發生,就可以當然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事由資遣員工。

⚠️對於事實有爭議的時候,舉證責任可能會在雇主,確定手邊的資料可以說服法院了嗎。

必須要明確的向員工表示終止契約的依據跟事由

最高法院認為,基於誠信原則與保護勞工的觀點,雇主應明示終止之事由及法令依據,否則難認終止勞動契約為合法。而且,一旦終止的事由與法令依據特定之後,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,更不能於訴訟上為變更再加以主張。因此,不是一句「你明天不用來了」就可以合法解僱或資遣。

⚠️要人家離開至少也要給個明確具體的說法吧!

解雇或資遣員工,除了機會還要智慧

有句話說,牽手靠機會,分手靠智慧,在處理解僱或資遣的問題時,卻是「機會」與「智慧」都要兼具,機會是指要找到法律規定的事由,智慧則是要能判斷具體的狀況是否符合如此事由,而且還要明確的向員工表示。


相關實務見解:可以參考: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

如果是員工要向雇主終止契約,可以參考:怎麼樣才要的到資遣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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