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個請求資遣費的重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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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遣費的請求是相當常見的勞資爭議,但在被諮詢或辦案的過程中,有許多勞工朋友們忽略了下面這些可能影響案件勝敗的重要事項:

請求資遣費的事由

基本上只有具備勞基法第11條或第14條的事由,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,並請求資遣費。
⚠️有弄清楚你要主張的事由是什麼了嗎。

勞動契約的終止

是否因為這些事由終止契約的原因有很多種,可能是因為勞基法第11條或第14條的事由,也可能是勞工自願離職,甚至其他原因,所以會需要證據來證明。常常被用來作為證據的,有存證信函、LINE對話紀錄。
⚠️問問自己,手邊有這些證據了嗎。

存證信函要怎麼寫

在勞工終止契約的時候,最高法院曾經表示,並無須將其據以終止之具體事由(如雇主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、並如何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)告知雇主,因此,至少存證信函要寫到看的出來是依據勞基法而終止。
⚠️拜託不要寫寫一堆,結果卻不能證明或根本不存在的事由。

除斥期間超過了嗎

如果要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來終止契約,要特別留意勞基法有限制,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,若不然,至少也要在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。
⚠️請留意時間,三十日超過了,再多的委屈也可能要自己吞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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