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「感情世界中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」、「你該感謝第三者搶走了一個不愛你的人」說似輕鬆。但真的遇上了,你或妳該怎麼辦?通姦都已經除罪化了,我們原配還能怎麼樣,好幾次客戶無奈的泣訴,歷歷在目。遇到這樣的狀況,目前還有民事上配偶權可以作為主張,以下以近期屏東地方法院的幾個判決來跟大家分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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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配偶權
最高法院曾經說過,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夫妻互守誠實,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(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簡單來說,配偶權就是跟配偶共同圓滿、安全及幸福生活的權利。
什麼時候會侵害配偶權
目前法院大多認為,除了通姦或相姦的行為以外,跟他人的交往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 的時候,都會侵害配偶權。
或許會有人質疑,就算結婚之後,還是要有社交行為,難道在外面跟異性朋友,拍個照片、吃個飯,甚至談心,也會侵害配偶權嗎,這樣以後誰敢跟已婚的人相處,一個不小心不就要埃告。
針對這個疑慮,法院也有指出婚姻關係締結後,因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、安全及幸福之義務,則一般男女社交行為自應受到一定之限制,倘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界限,即應評價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,並視其情形之輕重,予以道德上或法律上之非難(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判決)。
有沒有具體侵害配偶權的狀況
- 發生性行為 (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)。
- 近乎每日聯繫,如一般情侶間親暱互動,並規劃出遊等情事(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 560號民事判決)。
- 傳送「昨晚抱抱很溫暖」、「愛你,義義,想你」的對話(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1 號民事判決)。
- 傳送「好想你」、「我很不喜歡你回家很討厭」;「其實我很喜歡妳」(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)。
性、愛分離是理由?
隨著對於兩性觀念的開放,實務上曾有侵害配偶權的一方抗辯雖然跟別人發生關係,但還是深愛著另一半,性、愛是可以分離的,因此沒有侵害配偶權。
對於這樣的說法,法院也有明確的表示立場,法院說:
此等言論並非社會通念,此觀電視上明星縱未結婚,單純劈腿而已,都會受到輿論譴責、觀眾抵制,是僅僅交往關係在社會通念下都有忠誠義務,更遑論婚姻關係中,忠誠確為婚姻中必要之一環無訛。被告雖稱外國結婚後都還可以有各自有男女朋友,先不說外國是不是真的如被告說得這樣,但很抱歉這裡就不是外國,我們生活在這麼自由的地方,當初也沒有誰是受脅迫失去自由意志才結婚的,不想負忠誠義務就不要亂結婚 ,既然自願結婚就要對婚姻關係負起責任(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判決)。
這判決真是令人激賞。
配偶權被侵害了要怎麼辦
目前通姦罪已經除罪化,遇有配偶權被侵害的時候,僅剩慰撫金的請求以資慰藉。但關於慰撫金的金額,目前法院認為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造成之影響、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、雙方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,以核定相當之數額。因此不容易有一定的行情表出現。
通姦罪的除罪,是要落實法律對於配偶權的保護
許多人會納悶通姦罪除罪化之後,婚姻對於配偶的保障究竟還剩下什麼,分享下面這則判決意旨,大家共勉勵之:
法律對於婚姻關係保障,也就不僅要求有配偶之人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就好,婚姻外之不正當交往,逾越社會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際行為,毋論有無發生性行為,亦可能干擾婚姻關係經營,進而造成配偶權侵害。此種理解下之配偶權,正是通姦除罪化立論基礎,以刑法為手段而消極禁止通姦行為,非但無助於積極促進婚姻關係的經營,反而會進一步破壞婚姻關係,此其實也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理由之一,國家藉由刑罰嚇阻通姦行為,雖不無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之作用;然因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,反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。因此,通姦除罪化並不是要廢除配偶權,反而是要落實法律對於配偶權之保護,重點不是在廢除,乃是要成全(臺南高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)。
法律可能沒辦法讓不愛你的人回心轉意,但或許可以讓不愛你的人知道,不是說愛就愛,說不愛就不愛。